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검찰 PROSECUTION SERVICE 大韩民国大检察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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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术语和检察办案结果专用术语解释

起诉

求公判

嫌犯被认定犯有罪行,可被判有期徒刑时,检察向法院提出正式审判请求

求略式

嫌犯被认定犯有罪行,可被判罚款时,检察向法院提出简易审判请求

不起诉

暂缓起诉

嫌犯被认定犯有罪行,但综合案件情况,认为与其处罚嫌犯,不如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,予以不起诉决定

无嫌疑

可认定嫌犯有罪的证据不足,法律上不构成犯罪,无法处罚

不构成犯罪

嫌犯的行为看似构成犯罪,但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、紧急避难等,没有违法性,或嫌犯为未满14岁的未成年或精神病人,不宜追究刑事责任

无公诉权

因诉讼时效届满、赦免等法律规定的隐私,无法处罚嫌犯

起诉中止

嫌犯下落不明,在确定其居住地之前,停止做出最终决定(如确定嫌犯居住地,再开展调查)

起诉中止 (暂时中止) -进行刑事调解

为了帮助纠纷得到最终解决,受害人获得赔偿,案件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一同参加刑事调解,在调解结果出来前停止对案件的最终决定。(即使调解不成功,检察对案件的决定不受影响,基于相关法规和原则做出最终决定)

参考人中止

因案件其他嫌疑人或重要的参考人下落不明,在找到其下落前停止做出最终决定。
(若找到案件其他嫌疑人或重要的参考人下落,重新开始侦查)

驳回

对于因控告人或举报人未出席或下落不明,做出不起诉决定之案件,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提起控告或举报;案件无嫌疑、不构成犯罪、无公诉权;控告或举报违反法规;鉴于案件情节,无需追诉时,不予以处罚。

移交其他检察厅

将案件移交至嫌犯或重要的参考人居住地管辖检察厅,使其做出最终决定,或在其检察厅做完调查,原检察厅依其调查结果做出最终决定

其他

移送少年保护案件

因嫌犯是未满19岁的未成年,将案件移送至专门办理少年案件的法院进行审理